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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903101671 发表时间:2011-09-03
网友(0571****1173):
我属于晚婚,单位不肯给予晚婚假怎么办
我查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照发。
也就是晚婚假总共有12+3=15天,但是单位只肯给予休7天。能否向有关部门反映?向哪个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1-09-03  
这位网友你好,请告知单位所在地,我们会帮你转交投诉。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9月3日11点20分至电,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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