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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902123868 发表时间:2011-09-02
网友(138****6933):
投诉下城3中队交警警号011991执法刁难人
杭网议事厅工作人员你们好:我上下班路远,公交十分不便,在杭州考出驾照被迫到萧山买了辆国3排放的弯梁大轮摩托车(照片见附件),上了萧山牌照。8月16日在家附近东新路行驶被汽车违规撞坏了,汽车全责,但我的摩托车也被交警扣留了,放在皋亭坝停车场,停车场窗口写着杭州市政府规定四小车处理如托运到萧山要运费220元的价格公示,停车场工作人员说凭交警的摩托车放行单在窗口就可以办理托运手续了。
到了下城交警3中队规定的时间31日去接受处理,值班交警011991号对我处罚50元(见附件),开出了摩托车放行单,给我2张拖移车辆服务合约(见附件),又给我一张交警认可的拖车公司名单(见附件),要我去找任何一家签好合约再给我摩托车放行单。我一个个电话联系过去,他们都是用专门拖汽车的大拖车的拖的,如到萧山起码要500元以上,如到我上牌地点和修理地萧山瓜沥镇要800--900元。我又回去与011991号交警沟通,我因为摩托车坏了,是需要拖到萧山的瓜沥摩托车4S店去的,但那些拖车公司价格太高,能不能就在停车场窗口直接办理市政府四小车规定定价220元托运到萧山。011991号说有规定的象我户口在杭州这样的情况可以托运到杭州家里,也可以托运到摩托车上牌点萧山瓜沥,但必须要自己找表格里规定的托运公司托运才行。我让他给我看看规定,他在办理窗口电脑里找到了规定叫我进去看,我看到了他给我看的第4条说对小轮摩托车和四小车的托运,根据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找拖车公司签合约托运或按杭州政府规定的四小车托运办法处理。当时我就与011991号理论起来,文件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由车主自己联系拖车公司,车主根据情况也可以在窗口直接办理市政府规定的托运手续的。011991号强硬地说他就是这样理解的,我说中文中---或,是这样或那样都可以的意思,强烈要求他给我办理市政府规定的220元的四小车托运办法处理,他就是不肯,说没有托运合约就不放车,不再理睬我。我要求将他电脑上的规定再打开,我拍下来让大家评理,他说这是内部规定,不能拍的。真是无语。011991号穿着警服真威武啊。最后没办法,只好选了一家托运公司商量花250元从皋亭坝停车场运到北景园的家,还要自己再找一辆车花300元运到萧山瓜沥。
象我这样有萧山牌照、有摩托车驾驶证、有保险的所谓正规车都这么麻烦,怪不得杭州有那么多人会选择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上路。为什么那些人冒着被拘留、摩托车被没收、被罚款强制扣车16天等十分麻烦还要骑摩托车代步吗?正规车这次被抓的代价:交警对摩托车走禁行线罚款50元(这有这个勉强说是合理的),扣车16天,停车费15元一天240元,拖车费550元,金额840元。加上请假、打的、电话费等1000元都不止。
交警执法我认了,但他理解政策的水平太差,我只能让我011991号故意刁难或为了创收强迫我接受不平等合约,这真的不应该,这样的人不配做人民警察。附件有我摩托车的照片和各种相关合约、发票等。
 
回复时间: 2011-09-1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9月9日回复:
经查,反映人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反映人驾驶萧山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东新路行驶发生事故,该行为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车辆通行。这里的其它车辆是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外地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通行范围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市区车辆结构,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6月1日起,调整外地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下同)在市区的通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范围:禁止外地牌照及萧山、余杭区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在钱塘江以北的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道路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以内道路以及老杭富路(320国道以北段)、龙坞路、留泗路通行(但余杭牌照的上述车辆可在杭州绕城公路以内的余杭区范围通行)。 
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此前发布的有关通告与本通告不同的,以本通告为准。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可见反映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警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托运,《市条例》上明确规定托运回原籍,因驾驶人户籍就在杭州市下城区,无需办理托运。对于此类情况,为防止车主再次违法,是不能直接返还车辆的,而由车主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拖车公司运回其所在地。可见,处理民警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并没有故意刁难。根据办案民警回忆,反映人当天处理时反复强调其驾驶的不是“四小车”,不应该查扣,对民警解释托运和《市条例》一事一概不听。
经我支队属地大队9日8日两次与当事人联系,并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释沟通,理解了民警的处理程序,对原籍的概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提出杭州市禁摩不是很合理。
对我支队的回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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