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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811110653 发表时间:2011-08-11
网友(134****3322):
咨询管道煤气过户的问题
本人2008年买下了一套古荡新村二手房,在办理管道煤气过户时,被卡住了。原因是这套房子已经先后转过几个户主,最早办管道煤气开户的用户已经联系不上,而燃气公司规定必须原本人或者持原开户人身份证才可以办过户。虽然目前在付费使用上未因此发生问题,但感到终归是一个小“隐患”。本人希望有关部门能拿出解决这种遗留问题的措施。试想,民法通则规定,个人权益的保护时效也就是2年,既然原开户人没有提出自己的任何主张,燃气公司把开户人过户到新业主头上,可以法律上也是有依据呀。
 
回复时间: 2011-08-12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8月12日回复:
接件后即与反映人张先生联系并告知:为了保护燃气产权人的权益,公司对过户事宜都有明确的规定,过户需要得到原燃气产权人的同意和认可,故需要提供燃气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带上新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到营业大厅审核,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提出:“民法通则规定,个人权益的保护时效也就是2年,既然原开户人没有提出自己的任何主张……“对此我们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时效是指当事人知道这件事起开始计算,但该当事人并不知晓,故张先生说法不成立。
经过与张先生的耐心解释沟通,其也表示理解。
同时我们也告知张先生现在状态下对其的正常使用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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