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杭州华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余杭临平),现在怀孕7个多月。医院检查说胎位不正建议休息,我老婆向单位交了病假条,但单位不肯收,说除非算作产假来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此,劳动部又对此条款作出进一步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我们认为单位这样的处理是不对的,应该算病假,不是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