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17时许,王女士在淘宝网上一家名叫桐乡丝绸店里买衣服,王女士看中一款衣服后与卖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550元包邮达成协议,因为该款衣服原价超过550元,王女士即要求卖方修改价格,卖方却并未按照黄女士要求做,而是另外发了一个链接。该链接上的衣服原价是545.5元,卖家说就按这个价格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就拍下了并直接付款至支付宝,但付款后该交易却并未在“已买到宝贝”里显示,王女士遂质问卖家,卖家说是卡单了要求王女士再付一次,王女士没有照办,卖家就下线了,但钱已经转到支付宝有限公司的账上。 王女士立即打电话给淘宝网和支付宝24小时客服电话投诉此事,但淘宝网和支付宝有限公司均无回复。而且就在付款后5分钟内王女士发现那家卖家的网店被淘宝网关闭,之后又打电话给淘宝网和支付宝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购物款,但均遭拒绝。 王女士认为,第一,淘宝网已经确定卖家违法,关闭了卖家店铺,那么淘宝网就等于承认自己审查不严,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钱是打到支付宝里面,是支付宝收了钱,既然没有拿到货物,那么支付宝理应还钱;第三,淘宝网规定1—2个工作日不得提现,其也在事发后10小时内打电话告知了淘宝网和支付宝,尽到了告知义务,但二者均未给出答复,所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支付宝公司承担。 支付宝公司在买家购买商品付款后不但没有保障资金安全,这样大的一个资金交易平台,何以让人信任???? 王女士要求向支付宝讨回损失的54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