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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227183556 发表时间:2011-02-27
网友(159****1119):
离婚几年可以审请经济适用房
2002结婚前妻子购得一套57平方的小户房子,2010下半年我和妻子离婚时房子判给前妻和女儿,我得到一点补偿后走出家门,因为没有其它住房,现在只能租住在朋友家。我想请问像我这样什么时候才可能审请经济适用房,谢谢你们了。
 
回复时间: 2011-02-28  
这位网友你好,我们帮你查阅了房管局网站信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而与离婚时间不在条件之列: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杭网议事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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