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2006年6月,我与前妻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2008年12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她,2010年前妻取得房产证。现在前妻与别人成家,且对方也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情况与《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相违背。 同时,《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十一条规定:“(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我生于1976年,今年刚好年满35周岁,至今单身,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有资格购回原属我的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具体步骤?
期待您的正确回答,谢谢!
20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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