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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209143061 发表时间:2011-02-09
网友(137****1567):
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问题
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2006年6月,我与前妻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2008年12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她,2010年前妻取得房产证。现在前妻与别人成家,且对方也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情况与《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相违背。
同时,《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十一条规定:“(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我生于1976年,今年刚好年满35周岁,至今单身,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有资格购回原属我的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具体步骤?

期待您的正确回答,谢谢!

2011年2月7日

 
回复时间: 2011-02-14  
市房管局2月14日回复:
2003年咨询人常先生和配偶刘申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取得了200356189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2006年4月,常与刘参加我市第20期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选房,选中了蓝桥名苑8幢某室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6年7月签订了购房合同。2008年12月常与刘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蓝桥名苑8幢经济适用住房归刘芳所有,但常有优先回购权。根据离婚协议,现刘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证。经与反映人常联系,针对其反映的主要问题反馈如下:
1、反映人是否可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由于反映人已与前妻刘芳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所以反映人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2、反映人如何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根据离婚协议,反映人前妻刘芳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证。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的规定,反映人如需购买前妻刘芳所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待该经济适用住房允许上市交易时可以向前妻刘进行购买。
3、关于反映人前妻刘现配偶原来也有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常与刘作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购买蓝桥名苑8幢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政策规定,刘现配偶在与刘结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也符合政策规定。双方不存在违背《杭州市区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问题。 
(杭网议事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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