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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125112296 发表时间:2011-01-25
网友(138****6933):
永远都领不到的失业金,是不是制度有问题
公司在杭州设立办事处快2年了,我们一直做产品调查的工作,10年12月26日公司突然通知我浙江办事处解散了,办事处房租也到期不再续租,31日起不用上班了,工资发到12月。-------我失业了。领到了公司开出的离职证明,一方面积极找工作,一方面想想还可以领几个月失业金过年时有个保障。今天先到社区办领取手续,工作人员看了我的离职证明,说上面写着是我离职,也意味着是我主动要离开的,不是公司的原因,这样是不能领失业金的。要我再到街道去问问,既然来了就查查清楚吧,到了街道帮我查了,公司将我的养老保险等交到今年1月份(养老保险的是滞后一个月的),但是上面写着是我离职这不是公司的原因,回答国家政策规定这样是不能领的。除非公司修改新的失业证明,上面要写明是公司原因造成员工失业的,这样才可以领失业金。唉,公司这样写就意味着要赔偿员工几个月工资的,公司又不傻,所以吃亏的肯定是我们。
回家翻出05年12月办理过的我的杭州市失业证,上面有一行写着------核定本次累计享受期限0个月。想起来了,前面一家公司工作几年了后来公司撤并,通知我们不用上班了,也给我开出了离职证明,开始我以为可以领失业金的,好麻烦去转档案,拍照片,找出合同等最后领了失业证,但审核时也是离职,不是公司原因,不能领失业金。失业证一点用也没有,没有给失业者一点点帮助,才想起来真是见鬼了。
这是怎么了,国家老是说我们有完善的失业救济制度,每个地方都有层层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室,但我怎么2次失业在我最需要的时候都领不到失业金,难道我的失业不叫失业????单位不可能自找麻烦说员工离开是自己的原因,所以我认为这是制度上的问题。我这次不会再去办理一点用都没有的失业证了。我希望制度能更加完善,我是一个失业了的工作者,我知道这样的人有很多很多。
 
回复时间: 2011-01-31  
市劳动保障局1月31日回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也进行了界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职工实际情况填写"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至于是否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1.1.30已与反映人电话联系,向其解释相关情况,其表示理解。 
(杭网议事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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