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10年5月5日,小雨,上午9点5分左右,本人进入工商银行彩虹城分理处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大概在9点15分左右,办理完业务出来后,就在银行门口左转弯处的残疾人通道滑倒。 当时的现场是: 一、 残疾人通道(斜坡)是用花岗石铺成的,平时就很滑,加上当天是下小雨,就更滑了,且没有跟进应有的防滑措施,也没有提醒安全告示。 二、 残疾人通道(斜坡)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当时就有路人说了,这里经常有人摔倒。 摔倒后,我的家属及时与银行的大堂经理取得联系,被告知,“这事情与银行不搭界”。 因当时病情紧急,我们呼叫了杭州120急救中心。当时是直送浙二医院,急诊拍片后,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并告知当天无床位。于是我们再就近联系了省中医院,入院当天晚上就做了手术,被植入一块钢板,六个钢钉。并在5月13日出院回家休养,根据医嘱,先开了3个月病假,9个月后斥除钢板、钢钉。 在此事件过程中,本人直接支付现金7000多元,医保历年账户支付近2500元,共花去医药费28000多元,还不包括我的病假工资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本人在此呼吁银行及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免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赔偿要求 杭州市工商银行分行: 杭州市工商银行钱江支行: 杭州市工商银行钱江支行彩虹城分理处: 责任方之杭州工商银行彩虹城分理处对每一位来银行的客户没有尽到人性关怀。当时作为我是一个银行客户,在你银行门口摔倒了,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问询一下,哪怕是漠不关心的看一下也没有。而至今为止银行领导对实际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如残疾人坡道(斜坡)是用花岗石材质铺成的,{见附件一}残疾人坡道(斜坡)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见附件二}整个残疾人坡道及入口没有设置雨罩{见附件三}等情况漠然视之。根据国家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无障碍通道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幷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坡道两侧应设扶手,通道及入口应设雨罩等设计要求也没有做到。而是客观的提出了整个物业是租赁的,对物业的改动无权无责等苍白理由应付客户。 在此事故中,到目前为止个人用去医药费12750元。{见附件四}人身伤害期间5个月工资直接损失11690元,{见附件五}还不包括我的后续治疗费用、工资损失、年终奖以及明年的公积金补贴等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下文件,工商银行彩虹城分理处在使用的建筑物已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强烈要求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工商银行钱江支行的各位领导们,能去实地看看,情况是否如我所说。幷要求能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停止侵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赔礼道歉,赔偿我的损失。 我想我绝对不是第一个在此地摔倒的人,只是我的运势不好,是摔得厉害的那个罢了。但只要这个安全隐患存在一天,总有一个人会比我更倒霉,到那时你银行悔之晚矣。还好现在只是摔倒了人,摔断了手,还没摔碎我一个工商银行金卡客户的心。劝君早整改,早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