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在杭州住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春天花园附近,文华店)的陈志强先生和陈洁女士的牵引下,并与陈志强先生签署了《税费预算表》,所有税费和中介费共计玖万陆仟壹佰伍拾肆元整(96154元),在这前提和中介的见证下,我与房东马金木先生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贰万元整意向金(20000元)。 当时情况如下:房东对于西荡苑桃园1幢2单元402室的59.13平方米的房子要价123万元,我作为买房人,与房东讨价还价,出价118万,组合贷款80万元/25年(50万公积金贷款+30万商业贷款)。房东不予同意,要求商业贷款80万元/25年,价格120万有待商量。中介计算80万商业贷款和80万组合贷款,每个月还款额如下: 1、80万商业贷款,银行基准利率8.5折计算,每个月还款4699.59元; 2、80万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基准利率8.5折,公积金贷款按照杭州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每个月还款4528.76元。 若按照120万的房价,税费和中介费等要12万元左右,根据以上计算和结合自己的能力,我仍旧不同意签协议。这时住友不动产的陈洁女士说可以把120万的房价做低标的,就是房价可以按照105万元做合同,这样税费只需要9.6万,这样可以节省2.4万元。而且中介在未征求我的同意下,陈洁女士擅自在房价上加价5000元给房东,这时房东点头同意,我不同意该出价,但是看见房东也确实想卖房子,而且陈洁经理口头承诺:我只需要首付40.5万,而且首付40.5万包括我要给房东15万元的现金,房屋合同按照105总价签署。当时就按照这些协商,与房东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中介签署了9.6154万的《税费预算表》,并向中介交了2万元的购房意向金。 但是2010年8月9日,由于我公司总经理开会,我的收入证明未能开出,我电话通知陈志强先生,请他通知房东,时间改到8月10日7:30PM与房东签合同。8月9日晚上8:00PM,陈志强先生给我电话,让我准备46.5万的首付款,昨天商量而且协议里签署的也是40.5万的首付款,今天中介居然要求我准备46.5万的首付款,我很纳闷,后来陈志强先生又与我联系,要求我8月10日中午1:00PM到裕兴不动产文二店去签合同,关于首付款的事情,见面谈。 2010年8月10日2:00PM,在裕兴不动产文二西路46号店,房东、陈志强先生、陈洁女士和我(还有我同事—李兰兰女士),三方会谈协商签合同。住友陈志强先生和陈洁女士才告诉我,为何提高了首付款。若房屋合同按照105万总价,第一笔需要付给房东15.5万的现金,现在银行商业贷款需要首付3成,即我还需要准备31.5万元的第二笔现金,这样我只能贷款73.5万元,而不是80万。再加上税费,我需要准备47万的首付和9.6154万的税费,这样共需要56.6154万的现金,这个价格完全超出我的能力承受范围,8日晚上我明确告诉中介,我只有50万现金,要贷款80万。因此我不同意该方案。陈洁女士又推出一个方案,贷款可以首付2成,但是利率没有折扣,这样我每个月要多支付银行800元的贷款,这个方案,很明显,在损害我的利益,这就是裕兴中介的作为! 最后陈志强先生和陈洁女士又推出一个方案,房屋合同就按照120.5万元,这样税费需要增加1.5万元左右,陈先生和陈女士要求我支付这个多出来的1.5万元税费。 裕兴不动产作为房屋中介公司,非常了解、清楚房屋买卖的条款,8月8日晚上没提醒我,而是在我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于8月10日才告诉我,这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本人要求按照当初的协议120.5万元房价和9.6154万元税费分别与房东和贵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而中介违背当初的约定,不同意签合同,导致房东离开,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签订。8月10日晚上,我再次致电住友的陈志强先生,8月11号至13号,本人因公要出差,请他安排房东,按照协议和《税费预算表》,于10日晚上签合同,而陈志强先生不予理会。 本人于8月14日上午10点返回杭州,再次发短信给陈志强先生,要求签合同,而陈志强先生仍旧不予理会,本人于8月15日下午再次短信陈志强先生,而且明确告之下午4点,本人将往贵公司文一店,与陈志强协商,但是陈志强仍旧未予理会,我致电给陈志强先生,他说他在带客户看房,让我先到店里再说。我与朋友一起去文一西路住友不动产店面,陈洁女士才告诉我,房东给我发了通知函,复印一份给我,还说“即使我愿意签合同,房东也不会同意与我签合同”,我很纳闷,我从来没有不愿意不签房屋转让合同,而是住友公司的中介人员素质差,隐瞒了事实,导致房屋买卖不能如期进行。 2010年8月16日我发函于住友陈志强先生和房东马金木先生,要求20号之前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中介借着房东的名义,给我发函,说我违约,不同意签合同,没收2万意向金。住友中介公司的陈志强先生和陈洁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欺骗,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无法如约进行,而且在房东发函给我时,没有去协调该事情、不告知客户,在我询问房屋是否存在时,与房东一起,隐瞒事实、欺骗客户,严重违反中介公司应该具有的责任,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且房东已经把房子卖给别人,中介居然仍旧欺骗我,说房东不愿意与我签合同。我要求中介归还2万元意向金,中介耍赖,让我去问房东要。还威胁我,让我去诉讼、打官司,随便我如何处理。21日,我打电话给房东,房东说是中介让他写的《通知函》,钱还在中介那里。我打电话给中介陈志强,既然房东房子也卖了,我也不愿意再去追究房东的责任,请中介把我的2万元定金还给我,陈志强说他不清楚,让我找他们店长。 中介公司作为为杭州二手房公平、合理的交易协调人,居然上下其手,欺瞒顾客,并侵害顾客的利益,霸占顾客的2万意向金,请相关部门给我们弱小群体讨回一个公道,不然天理何在?到处都是欺骗、奸诈的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