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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0716171644 发表时间:2010-07-16
网友(0571****9216):
杭州为什么没有晚婚晚育假?
近日我在网上查到以下内容: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如果上述内容属实,那么为什么杭州市并没有执行晚婚晚育假?希望给予满意答复。
 
回复时间: 2010-07-27  
杭州市妇联权益部7月27日回复:
关于陈小姐提到的《杭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和《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问题,经咨询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得知,杭州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过以上两个法规政策,所以相应的晚婚晚育假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这里提供《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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