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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0501160967 发表时间:2010-05-01
网友(153****0963):
我的‘青春’谁来偿还?
本人于2008年2月在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上班,今年2010年4月12日公司无故辞退我。当天晚上是我公司出纳到宿舍跟我说的,该公司老板没有正面解雇我。
2010年4月10日,出纳发QQ给我,让我去她办公室,把2、3月,3、4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拿给我,该公司出纳把我的工资表拿给我看,我的工资是1825,但是由于2月份过年时间,属于带薪放假,就扣了绩效考核300元。4月12日晚,该公司出纳到宿舍后,跟我说:“反正你也不想在这里干了,啊,你懂的,我就不明说了”。
回想起来,解雇我的原因是由于我在自己的QQ空间里,写了篇日志。4月8日,该公司负责人把我叫到办公室,看到她QQ有人发给她我写的日志。(是她的朋友把我写的日志复制到她QQ)该公司负责人问我:“这篇文章是不是你写的?”我说:“是。”她说:“为什么要写,这是在诽谤公司。”我说:“发泄一下。”(公司拖欠了一个多月的工资,什么交代也没有)她说:“你这是诽谤!很多福建公司是不交社保的,我们这个根本不算公司,是挂在别人公司后的,你们工资没发问财务,我为什么要跟你们有交代。”
该公司负责人说我是诽谤,‘诽谤’这一词在法律上是涉及到刑事罪的,它的定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连该公司负责人自己都说我们办公的地方不算公司,明明拖欠员工工资,又谈何诽谤?我的QQ日志是我自己发泄的地方(空间仅限好友),该公司负责人的朋友复制我日志内容,她这样属于什么行为?我的日志里根本没有指名道姓,相当于我在写自己的心情日记,被别人看到了,就把我的心情曝光。现在是21世纪,言论自由,每个中国的合法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权!
在该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2月——2010年4月),该公司没有跟我签署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所有工作的人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们没有享受任何劳动法带来的权利和福利。该公司在2009年9月前一直在萧山办公,国定节假日还要上班、加班费也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直到2009年9月搬迁到杭州,员工才享受到国定节假日放假的权利。去年在闻堰有工人在工地摔伤事件,在杭州论坛以及小强热线中都有过报道。该公司经营一直以来,不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劳动法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像这样的公司社会上又有多少?
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该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2月——2010年4月),2008年2月——2008年10月,本人从事办公室文员等工作;2008年10底——2010年4月,本人担任工程绘图工作。该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试用期是三个月,工资是一千。实质上本人在贵公司工作,拿了九个多月的一千。后经本人和该公司负责人商讨,才加了200元。在该公司上班期间本人的工资如下:
工作时间 工资(元/月)
2008年2月——2008年11月 1000
2008年11月——2009年6月 1200
2009年6月——2009年11月 1300
2009年11月——2010年1月 1300+500(补贴)=1800
2010年1月——2010年4月 1825(其中2月份是1525)


 
回复时间: 2010-05-19  
市劳动保障局5月10日回复:
因双方存有较大争议,已告知投诉人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其劳动关系。 
(杭网议事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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