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杭网上关于浙江省修订未成年保护法的报道,看后我很欣慰,感觉保护法越来越文明人性化,同时我也有以下一些提议和思考。
1,关于父母虐待子女可取消监护资格这条,法律是否能明确规定"虐待"的定义和范围。此外,除了向监护人求助举报外,学校老师也应当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如果有家长虐待子女的情况,小孩可以向学校求助,学校有责任去帮助孩子,向居委会报告等。
2,有关专门学校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建设,是否有必要形成一个三方机制。首先要有机构鉴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等级和严重度,然后有机构负责特殊教育,同时也要有第三方监督这种特殊教育,并且如果学生和学生家长对于特殊教育有不满,他们有权利去申诉或者走其他法律等程序。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见,希望能给有关部门一些启发和探讨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