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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0331003419 发表时间:2010-03-31
网友(0571****4855):
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保护法补充意见
看到杭网上关于浙江省修订未成年保护法的报道,看后我很欣慰,感觉保护法越来越文明人性化,同时我也有以下一些提议和思考。

1,关于父母虐待子女可取消监护资格这条,法律是否能明确规定"虐待"的定义和范围。此外,除了向监护人求助举报外,学校老师也应当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如果有家长虐待子女的情况,小孩可以向学校求助,学校有责任去帮助孩子,向居委会报告等。

2,有关专门学校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建设,是否有必要形成一个三方机制。首先要有机构鉴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等级和严重度,然后有机构负责特殊教育,同时也要有第三方监督这种特殊教育,并且如果学生和学生家长对于特殊教育有不满,他们有权利去申诉或者走其他法律等程序。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见,希望能给有关部门一些启发和探讨空间。
 
回复时间: 2010-04-01  
非常感谢您在国外一直以来对杭州市建设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您的本次建议我们会转交给相关部门,并上交市人民建议征集办进行筛选,对高质量的网民好建议,将纳入杭州市人民好建议年度评比表彰。同时,“杭州网”也将定期评选热心网民和“金点子”,对获奖者进行精神和物质鼓励。(杭网议事厅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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