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河道拆迁办在未经我父亲跟我同意知晓的情况下,非法将我们拆迁安置权益分配给不在同一户口本里的我后妈。现我跟我父亲在拆迁自己宅基地近江村1幢1单元302室时,被告知无法按照每人头55平安置,本人正当权益被河道拆迁办滥用职权不负责的给予他人,本人无处伸冤。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个条例上城区有责任对于这事责令拨乱反正,现是对于这事冷处理,拆迁办坚定不可能按照人头安置。执政部门滥用职权在未经我跟父亲知晓同意后把我们的权益安置给别人,还要我们负责?这个锅我不背。请记者报社帮助我,请市委市政府帮我伸冤还以公正。千恩万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