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市工商局下属基层分局的退休人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杭州市工商局提供涉及退休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信息,但遭到杭州市场监管局的拒绝,他们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相关规定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注:见杭市管综信告【2017】63号)。 杭州市场监管局的回答是错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并不仅指制作机关,同时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显然杭州市场监管局是获取了及保存了有关信息,也就是有义务提供,把政府信息公开完全推向制作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事实证明杭州市场监管局是知道涉及退休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掌握信息的,退一步说杭州市场监管局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向申请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知文件的名称及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然而杭州市场监管局并没有这样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要求: 撤消杭市管综信告【2017】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本举报问题希请转杭州市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