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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401192460 发表时间:2018-04-01
网友(151****5662):
能不能“拯救”下沦为廉价劳工的实习生
劳动局领导,你好,我是一个从云南来到杭州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的实习生,实习单位现天天加班,且专业也不对口,我也知道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按照该规定,实习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该企业大量使用实习生,并且将实习生变相作为正式劳动力使用,劳动强度高,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可谓变相使用黑工。公司目前有3000多名员工,而实习生占到1500多名,派遣工1000多名,而该企业的正式员工是400多名,实习生数量比正式员工劳务工还要多,尽管企业通过中介和实习生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这样的协议规避了劳动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对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作出安排,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等意外,实习生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自从《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像广汽等用人单位以劳动力成本增加为由,采取种种手段变相规避劳动法律的规定,想方设法降低用工成本。像公司大量使用实习生的做法,数量正逐步增多,这些变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是一些用人单位的逐利动机使然,实习生可以规避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试想下1500名,以正式工每交400元社保 ,公司交500计算,那一月要为社保少支出 750000元,既降低用工成本,可以缓解招工难等。但问题远不止于此。 实习单位为满足市场车市的需求,准备 原有一班作业基础上增开晚班,实行双班作业,这对我们实习生身体伤害特别大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职成[2007]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 和教职成〔2016〕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实习单位不能有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实习和不能安排实习生加班和上晚班

像广汽这样的违法使用实习生严重侵犯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实习单位这样为了满足生产,不惜安排实习生上夜班,安排 加班,而且全都是通过 杭州大江东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川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东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实习,严重违返了教育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不能通过中介安排实习规定职业院校乐此不彼安排学生去各类企业实习,并与学生毕业挂钩,学生不去指定企业实习,就拿不到毕业证。学校如此肆无忌惮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表面上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当然,实习生如果对口实习,确实能达到这个效果。但究其根源,最关键的是,学校可以从学生实习中获利。

希望杭州市劳动局为为我们广大实习生作主,禁止公司安排我们实习生加班和上晚班。而且还违法从工资中扣除收取了我们住宿押金800元一人, 下为相关规定

职成[2007]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教职成〔2016〕3号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回复时间: 2018-04-10  
4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
经电话联系,该反映人系在校大学生,委派到该单位位于大江东的工厂进行实习。由于还未领取到大学毕业证书,已签订相关实习协议。反映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可能违反相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已告知反映人由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未构成正式劳动关系,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管辖范畴。建议与颁布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或教育机构联系,反映上述情况,其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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