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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401144171 发表时间:2018-04-01
网友(181****9236):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障问题
尊敬杭州市劳动局领导,你好。我是与杭州大江东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广乘杭州公司目标前有3000人,包括正式员工不到500人和劳务工约1000人,与中介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1500人,在劳务工方面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用工总量的10%,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工不同酬,劳务工虽然与正式工工作内容相同,但底薪、年终奖、津贴等都低于正式工,而且在广州有期间,劳务公司给我们购买的是杭州的社保和公积金,违返了《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还有与同岗们没有正式工,可参照就近的吉利汽车和长安福特杭州公司相同岗位的正式工待遇也不一样,我们是低得不能再低了,月收入不到3000元,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而且正式工在公司内部购车优惠我们劳务工也没有享受。每一个通过劳务公司进去在广州研修工作的实习生和劳务工都被作工单位收取了800到1000元不等的住房押金(目前在广州的没有退还,回来杭州 已经退还)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在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郭稳才也说过,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工不同酬。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希望杭州劳动部门能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建议:执法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降低劳务派遣工使用比例,保障派遣工“同工同酬”权。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保证用工单位逐步降低派遣工比例,并且要防止用工单位以“退回”的方式降低派遣工比例和获得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待遇、平等的劳动身份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了规范合法用工,特向贵局举报,希望贵局能出面调查清楚,用工单位上班是不能带手机的,请怒不能接听贵局电话回访,希望烦贵局能亲临公司向公司的劳务工询问,依法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以下为上次贵局回复结果,
3月20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
电话联系反映人,了解其反映的问题,但其挂机。
后市劳动监察支队继续拨打该手机,多次处于无人接听状态。(3月19日、20日)由于上述内容中未明确工作地点系广州还是杭州地区以及劳务公司的信息,现联系不到反映人确认上述情况,此件暂无法跟进。
上次我投诉时候,我刚接起电话被公司领导看到了,所以就挂断了,后我周六回播杭州劳动监查大队0571-86612333,无人接听 ,关于工作地点我说明下,我们是在广州与杭州大江东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杭州公司学习,但由于当时杭州公司还在建设,就让我们到广州公司学习到2017年12月底,才回到杭州公司
 
回复时间: 2018-04-18  
4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
建议转交大江东劳动监察部门单位; 退回原因:经电话联系,反映人的工作地点位于大江东,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工作时间约4个月,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单位系大江东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反映的问题主要为工作时间、同工同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派遣工总人数约500人以上),希望转正等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权限划分,此件建议转大江东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4月17日,大江东管委会回复:
大江东社发局:公司反映一线技能人员用工性质为外包性质而非劳务派遣性质,可提供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联系信访人,电话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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