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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911131103 发表时间:2017-09-11
网友(131****8831):
期房为何独余杭区不能交契税?
1.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中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该法从1997年就已颁布,如果认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是否为房产权属转移合同存在争议,已有20年了,相信各有关单位应也在积极反馈。但有争议,积极向上反馈,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利和义务,但在未正式定论的情况,不能作为暂停依法办事的理由。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化进程,实行依法办事。——不知是谁赋予有关部门权利,可以在有法律依据,且立法对争议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按照所谓的理解、争议,单方面剥夺公民按时依法纳税的义务。
2.如果有争议,为什么到2017年4月才出现,之前又为何能实行?杭州主城区、萧山区能执行,难道意味着这些区域的主管部门不认为存在争议?
3.目前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实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刚需和改善人群的利益的。也是符合习大大“房子是用来住、而不是用来炒的”讲话精神,余杭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是为了响应此号召才取消的,那么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为何不发文取消此优惠政策?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为什么不暂停此政策?难道就他们都没有贯彻习大大讲话精神?
4. 如果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不属于房产权属转移合同,那么是否意味着:即便网签了,我们还能再买房屋呢?如果网签了,就不能买第三、四套房,那么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就可以等同于房产权属转移合同。余杭区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可以在合同认定上、网签认定购房资质上存在双重认定标准??
 
回复时间: 2017-09-21  
9月21日,余杭区财政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尚有争议,全国各省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及执行的口径也不一,浙江省除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以外也均不受理预售房契税办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契税立法调研的时候,我们也积极向上反映预售房契税办理问题,请求在立法时予以明确。我们做出暂时停止预售房契税办理的决定,也是按照习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抑制炒房。目前契税优惠政策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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