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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1226142823 发表时间:2016-12-26
网友(133****7996):
举报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徇情枉法
举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看守所徇情枉法 犯罪分子董力(身份证330121196810130319)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案号是(2016)浙0109刑初1861号,判决书明确载明他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该案庭审中,董力狡辩不还债的理由是:一是别人欠他的钱他收不进来;二是他要赚钱抚养女儿。这统统都是无稽之谈,完全与本案无关。他不还我的钱,那我有什么义务替别人还他的钱?他为什么不向别人要还他的钱?我有什么义务抚养他的女儿?判决生效后,犯罪分子董力没有马上被收监,他到底够不够监外执行的条件?法官陈立芳说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拒绝接受犯罪分子董力进监狱。法律象征着公平和正义,最高法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必须要有专门的医疗机构作出合法的鉴定,除非专业医疗机构开具了病危通知,否则一律收监。做医学鉴定,当地的浙江杭州萧山医院必须回避,因为犯罪分子董力的妹妹就在萧山区人民医院儿科做医生,必须考虑董力在萧山的人脉关系。其实,高血压是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病,犯罪分子董力必须进监狱服刑,监狱里完全可以治疗,为什么一定要监外执行?现在我强烈要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看守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严明执法,一要提防犯罪分子董力占法律的空子,二要警惕司法机构某些人目无国家法律,徇情枉法的犯罪行为。2012年4月4日,董力向我借10万元,经法院调解,董力同意分期还款,到2014年10月31日全部付清债务,但他事后马上推翻协议,至今分文未还,案号是(2012)杭萧商初字第3846号。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是(2013)杭萧执民字第2706号。犯罪分子董力借钱时谎称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郁家弄4-1-605室的房产抵押给我,经查该房产根本不存在,就连给我的房产证复印件也是董力伪造的。犯罪分子董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逃避债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与上海东方多媒体网站《社会观察》栏目中有一个名叫《失踪的女经理》的视频作比较,该案当事人与董力的犯罪行径如出一辙,她被上海警方以诈骗罪立案,但浙江萧山萧山警方为什么不对董力以诈骗罪立案?犯罪分子董力不仅不还钱,态度非常恶劣,经常每天后半夜一两点钟给我打骚扰电话和发恶意短信,严重地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该案滨江公安分局已经立案。2015年4月,犯罪分子董力归还一个名叫傅军(浙江杭州萧山水务集团员工,联系电话18969938625)的人6万元钱,按照董力的说法,是因为傅军不到法院起诉,所以他的债先还,这是明目张胆地公然对抗法律,藐视法庭的流氓黑社会行径,董力2000年还有犯诈骗罪坐牢8年的前科,出狱后死不改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犯罪分子董力欠我10万元钱,利息5万元,共计15万元,死也得还,不死就得去坐牢。综上,犯罪分子董力已经触犯了国家刑律,被法院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必须到监狱伏法。

举报人:王建良

2016年12月26日
 
回复时间: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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