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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21195684 发表时间:2016-06-21
网友(186****1256):
采荷路边有人乱收停车费无人管
杭州市采荷大厦的门卫利用其北门门口采荷路边人行道,招揽客人停车收费(每小时5元,可停4辆车),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城管竟然不管,公安抓过人后来也是不了了之,物价局说不归他们管,事态与“杭州大厦停车收费三姐妹”情形如出一辙,实在令人费解。此外,该门卫同时还利用采荷大厦内部的停车位招揽客人停车收费,且不能提供发票,总的收入令人瞠目结舌。
 
回复时间: 2016-07-01  
7月1日,江干区采荷中队回复:
建议转相关单位调处。转交理由:采荷中队队员接投诉后,于2016-06-23 17:30赶到现场。经现场查看,采荷大厦北面采荷路人行道上无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队员现场联系了投诉人,经确认投诉人反映的地址实际为采荷路21号岗亭门口空地。队员在采荷路21号门口查看,发现该处采荷联防岗亭037号门口水泥地上确实停放着2辆机动车。因该处不属于人行道,我局无查处依据,请转相关部门调处。2016-06-24 10:22回复投诉人,其表示认可。

江干区发改局回复:
根据杭州市第273号市长令《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投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已答复投诉人,表示满意。

江干区交警大队回复:
属地中队在接到反映人投诉后立即派人实地查看并拍摄了照片,该处空地为与道路相接的一块水泥地,空地上并无泊位,中队人员到场时发现了一辆在路面上的违停车辆,中队对该车辆采取了拖移措施。
属地中队在沟通中表示:中队一直严格查处采荷路上的违停车辆,每日安排两组警力对采荷路进行巡逻查处,6月份查处违停车辆263辆,下步中队将加强该处路段的违停车辆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违停车辆一律严格查处,对于影响交通的违停车辆采取拖车拖移措施。而对于门卫存在停车收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法条解读,道路主管部门为城管部门,因此反映人可向城管部门提出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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