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我局规划部门现场踏勘核实,针对您反映的三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架空层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架空层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权属应由业主共同共有。 2、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架空层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结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局对架空层有这么深刻的认识,为什么对义桥金域兰庭物业在架空层的所作所为不闻不问?他们私建用房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审核吗?没有审核的话,就属于违规!为什么多次举报都以建老年活动室的借口加以推脱!问题是至今都没有什么活动室,却成了物业的办公室!贵局相关人员的办事作风是不是存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