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蒋村商住区建设管理动迁部: 代表政府于1999年11月13日为了新建文新路找我签具房屋拆迁协议。我依照动迁部的要求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1份,并在当年当月19日腾空房屋。
协议规定过渡期延长为10个月,同时我已领取了3200元过渡费。协议第6条甲方承诺:“如不安排房宅基地的话,本被拆迁人可享受公寓房1套。但是此承诺至今还没有兑现。”
据省政府于2004年8月7日对媒体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即使是因为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也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保障被拆迁家庭的利益。”
拆迁自今已经10年多了。拆迁单位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拖延,不肯支付我逾期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
我是一个弱势力的普通百姓,难到就由拆迁单位欺负吗?拆迁单位可以目无国家的政策法规吗?可以任其所为吗?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