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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0401063948 发表时间:2010-04-01
网友(158****3736):
要求公司补足或者赔偿住房公积金!
我在杭州科晓仪器公司(西湖区,文三路199号)任职7年,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住房公积金(只给个别老板的亲信缴纳了),现在我打算离职,能不能要求公司补缴或者相应给予赔偿?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回复时间: 2010-04-12  
杭州公积金中心4月12日回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2. 反映人就其反映问题可携带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向中心反映,以便中心处理。 
(杭网议事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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